法治进行时栏目内容

50aec37cfe0204387222d95c8386cf57《法治进行时》栏目以独特的新闻视角和第一时间的现场报道真实纪录一场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教育大众学法、守法、用法。是京城法制普法教育的窗口,专业的法制栏目。更是全国第一个警情分析类节目。法治进行时栏目从开播到现在已经10年了,日前,收视率已稳定在北京地区所有频道,所有节目排行的前十名。同时,观众的占有率也在稳步上升。

“非诚”女嘉宾返还宝马 法官:“豪赠”要三思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通报了近三年审理的非婚赠与纠纷案件情况,称在恋爱中“豪赠”不是个别现象。法官透露,“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成被告案,经二审调解,女嘉宾返还了宝马车。

据法官介绍,近三年来,市二中院共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的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及金额逐年增大。法官称,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难于举证。

法官还提到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成被告案。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买了一辆宝马车。分手后,鄂某起诉孙某要求返还买宝马车所付的29.6万余元。孙某则称,赠予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不同意返还。一审法院认为,鄂某与孙某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买的宝马车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车款。故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二中院审理时,经调解,孙某同意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鄂某。

法官提醒,恋爱中“豪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可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

 


 

“借种生子”酿悲剧 女方单独抚养孩子又赔钱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6月2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李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明。

2010年4月,杨明与李红登记结婚。李红过门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协议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红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明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红抚养。2014年3月11日,杨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红支付过错赔偿金41586.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明与被告李红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仅作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用,由于该辩称有违情理,并且孩子出生医疗票据在原告手上,可以证明原告对孩子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用,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具体情况,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处生活约16个月,原告在客观上对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抚养费用,故损害赔偿金应酌定25000元为宜,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物质赔偿金10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被告李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明。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乘车女被踢后药物治疗 诊断早孕被迫人流获赔

小华因被张杰踢伤后进行药物治疗,而后被诊断出早孕而行人工流产术,现因赔偿问题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670.67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11月18日,小华与张杰、刘菊(两人系夫妇)同乘3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北里车站时,小华踩到了刘菊的脚,之后小华与张杰在下车的过程中因踩刘菊一事就发生了口角,张杰愤怒之下踢了小华一脚,致使小华受伤,经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但为治伤小华服用药物进行治疗。

此事发生后,小华被诊断为早孕,2013年12月13日,小华在密云县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为此小华支出医疗费1378.67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小华为密云某驾校的员工,2013年5月至10月的平均工资为2573元,而2013年11月、12月的实际收入为14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小华与张杰因乘车发生纠纷后,张杰采取过激行为致小华受伤,对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华受伤后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致其被查早孕后而行人工流产术,对小华因治疗及行人工流产术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张杰理应赔偿,但小华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张杰赔偿小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778.7元。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中。

(文中均为化名)


房东夫妻离婚分割房产 租客以产权不明为由迟交房租被判违约

女房东与爱人协议离婚,约定出租的门面归男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租客以门面产权不明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迟交租金。房东依约行使解除权,租客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租客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已构成违约,房东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

2010年4月,李冰与成定文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冰将位于渝北区龙山路的一间商铺出租给成定文使用,租期至2016年,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成定文应于下个半年租期开始前15天支付租金,否则,李冰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等。

2012年10月18日,成定文最后一次交纳了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的租金。

2013年2月,李冰的前夫卫军向成定文出示了一张与李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李冰和卫军已于2011年11月协议离婚,涉案门面归卫军所有,据此,卫军称成文定应将租金交给其本人。

2013年4月15日,成定文向李冰及卫军表示自己已将租金备齐,将继续租用门面,但鉴于门面产权不明,无法确定应将租金交给谁。同日,李冰及卫军向成定文发出通知,告知因成定文存在违法转租、不交租金、物业费等情况,李冰及卫军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成定文自行搬走门面内货物,4月20日,成定文收到该通知。4月25日,李冰自行将门面内的货物搬出,并短信通知成定文。之后,成定文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冰及卫军返还租金、保证金、赔偿损失等。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门面产权人为李冰,2011年11月,李冰与卫军自愿协议离婚,涉案门面分割归卫军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李冰和成文定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成定文应提前15日交纳租金,虽然成定文认为因门面产权发生纠纷,自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李冰明确告知成定文仍按合同履行的情况下,成定文以产权不明为由延迟交纳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冰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成定文违约的情况下,李冰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至于成定文要求的损失赔偿等,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成定文的诉讼请求。成定文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驳回了成定文的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借北大附中卖房 俩公司侵权

两房地产公司宣传购买“未名1898楼盘”,子女就能上“北大附中分校”。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认为其侵权起诉索赔。二中院上午通报,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北大附中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道歉。

北大附中诉称,该校发现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富泰公司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以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该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两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北大附中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道歉。

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两被告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辩称,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签署合作协议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该公司与北大附中的合作关系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许可和确认,北大附中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该公司以及本案被告均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北大附中的请求,两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北大附中对七所学校收取“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北大附中对京东学校的举办予以认可。未名1898楼盘在宣传中使用“北大附中”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侵权。两公司将京东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楼盘作为事实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老人用儿名买房惹争议 法官查后为房“正名”

两位年已六旬的老人委托儿子代办自己购房事宜,并约定买房协议及房产证都写儿子的名字,待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直接归儿子所有。熟料,儿子中年过世,儿媳认为该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老人无奈,便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儿媳协助过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在查明房屋两位老人确实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后,判决房屋归老人所有,儿媳协助老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大爷、王大妈是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2002年,两位老人想在房山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因为自己年纪大、腿脚不方便,对购房的程序、流程比较生疏,便委托自己的儿子王希(化名)代为购买,房款及税款都由老两口自己付。当时,王大爷夫妻俩与王希小两口口头约定,买房协议和房产证都写王希的名字,房屋产权归王大爷夫妻所有,待王大爷她俩百年之后,房屋直接归王希所有。当年四月份,王希便将购房事宜办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希。王大爷老两口搬进该楼房居住,两代人相处融洽。

熟料,2011年初,正当壮年的王希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死亡。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中刚走出来不久的王大爷与王大妈,在整理家庭财产时,突然意识到房屋登记在死去的儿子名下,便想将其变更为自己的名字。但是,儿媳却不予配合,老两口无奈便将儿媳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儿媳承认房屋确实是王大爷与王大妈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王希名下。因此,该房屋应该有王希一部分份额,这部分份额可以作为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现在,自己可以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二原告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实际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等级。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为二原告实际购买,故二原告应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诉房屋登记在王希名下,而王希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仅有二原告与被告,故被告应当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因该房屋并不是王希的遗产,而是二原告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故被告要求二原告给予自己补偿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登记在王希名下的商品房为原告王大爷、王大妈所有;儿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